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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稗疏

二卷。清王夫之(详见《周易稗疏》)撰。此书考证地理者占十之九,论书法及仪象典制之类占十之一。其考地理,多有所得,如“莒人入向”之向,认为当从杜注在龙亢,而驳《水经注》所引阚骃之说是误以邑名为国名;辨杀州吁于濮之濮非陈地;厉即赖国,而非随是之厉乡;践土非郑地;翟泉周时不在王城之内;莒鲁之间有二郓;仲遂所卒之垂非齐地;“次鄫”之鄫非鄫国,亦非郑地;春秋之祝非汉之祝其,皆足以纠杜注之失。又其据《后汉书·郡国志》,谓郎在高平;据《括地志》,谓胡在郾城;据《汉书·地理志》,谓重丘在平原;据应劭《汉书》注,谓阳在都阳,亦可补杜注之阙。其考证名物制度亦多出新说。如谓公子纠为齐襄公之子而非其弟;谓鲁襄公二十四年两记日食,其中一次是误以晕珥当日食,皆可备一解。再如鲁宣公十五年“初税亩”,王氏认为,虽然古代助法是一夫百亩,但实际不止百亩,因为田有三易。“助法初定之时,民或间一岁再岁而易耕,以休地力。迨其后人众而力有余,熟耨而粪之,皆成熟地。先王亦明知后人必垦为肥壤,正以此宽民力而劝之耕,所谓仁之至也。唯公田则百亩而无莱,私田则以三等酌其中,盖二百亩而名百亩。今此履亩,则凡已耕之土尽入税额。盖先王虽名什一,而实二十而一,税亩则无土漏于税外,以周制较之,什而二矣。”虽为调和三传,然其说亦有根据。至于其论《春秋》书法,则多揣度之词。如闵公元年“季子、仲孙、高子”之条云:“三子皆不名,非《春秋》之通例。三传以为贤之、嘉之、贵之或外之,义皆未安。大夫之称子,犹侯伯子男之称公,皆假尊号以面谀之,春秋时习俗则然,而书之史册,固不可以五等之爵加之。”其说颇近情理,但又云:“盖鲁国之乱于闵公之世已极。闵公虽立,幼稚无知,唯国人之所为,故仲湫、高徯之来皆不以礼见主君,故湫与徯不言‘使’,无所致命也;湫不言‘聘’,不成礼于庙也;季友不言‘至自’,无所告至也。国人接之、国人纳之、从国人之尊称而书之、所以著鲁乱之甚也。故曰齐桓存三六国,鲁无君,无异于亡也。”臆说之甚,尤逾《公》、《穀》。现存《船山遗书》本、《昭代丛书》本、泽古斋本、《经学从书》本、《续经解》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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