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番族章程
清朝律令。道光十八年(1838),为移住青海湖周围“番族”而制定。共8款:一、遵界址住牧,不准侵占别族地土。二、番民外出打牲,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。三、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,不得再引玉树“番众”进驻。四、按年交清拖欠银两。五、依青海蒙古例,按季赴青海衙门领票易买粮茶。六、协同蒙古官兵防护游牧。七、凡住居蒙古界内“番众”,由蒙古郡王稽察。八、“番民”除按例贡马纳兵差外,蒙古郡王、章京、百户、百长不得苛派差徭,违者治罪。
清朝律令。道光十八年(1838),为移住青海湖周围“番族”而制定。共8款:一、遵界址住牧,不准侵占别族地土。二、番民外出打牲,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。三、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,不得再引玉树“番众”进驻。四、按年交清拖欠银两。五、依青海蒙古例,按季赴青海衙门领票易买粮茶。六、协同蒙古官兵防护游牧。七、凡住居蒙古界内“番众”,由蒙古郡王稽察。八、“番民”除按例贡马纳兵差外,蒙古郡王、章京、百户、百长不得苛派差徭,违者治罪。
见“乌古涅剌部”(345页)。
见“宇文毓”(899页)。
藏语音译,又作宁穷、娘穷,意“小户”、“贫弱户”。此称元代已有。西藏民改前,因劳力弱未被农奴主分予“差岗地”,较※差巴地位更低的一个社会等级。其中一部分仍被固着在所属农奴主的领地内,被分予少量※工资地
赫哲族旧时的丧葬风俗。赫哲语音译,意为“停尸木床”。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。人死后,一般都在家停放数日才埋葬,天数视季节和死者年令而定,1至7天不等。尸床用木板搭成,将死者头朝门脚向里(或
河流名。古名参柳水,又名明安河、苏八儿寨河。发源于内蒙古土默特右翼旗西之明安喀喇山,东北流会木叠河、女儿河、哈柳图河,折东南流。全长206公里。清代迄今为蒙古土默特右翼等旗游牧之地。
河流名。又称伊逊河、伊苏河,俗称羊肠河。滦河支流。发源于西翁牛特旗西,虾蟆岭南麓,隔岭之西北有英金河及西拉木伦河。东南流百余里与书库里岭河会,又合拜布哈河,稍偏西南流,入滦河。清代迄今沿河一带,为蒙古
即“钟根”(1666页)。
①见“㑽让”(2369页)。 ②见“钠若”(1266页)。
吐蕃佛教后宏期译师。全名纳措粗陈杰哇。贡塘人。曾在印度学法。宋庆历二年(1042),奉吐蕃阿里王绛求约派遣,再赴印度迎请高僧阿底峡赴吐蕃传法,以振兴佛教。曾得到在印度学法的吐蕃译师贾尊珠僧格和印僧噶玛
唐至清对今广西左、右江流域的土地称谓。“俍”,壮语音译,意为“土官”,“俍田”即土官之田地。历代在此地设羁縻州县或推行土司制度,田地概属土官所有,土官将其分为两大类:一为自营田(含养印田、荫免田、职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