茶马之族
见“纳马之族”(1271页)。
见“纳马之族”(1271页)。
?—1727清代云南威远、镇沅各族反清斗争首领。威远拉祜族。雍正三年和四年(1725、1726)清改威远土州(今景谷)、镇沅土府(今镇沅)为流官,以刘宏度为威沅州同知,后调升镇沅府同知。刘借没收傣族私
见“信牌”(1687页)。
见“舐碱鹿”(1883页)。
?—1860清朝大臣。蒙古正红旗人。乌齐格里氏。文华殿大学士倭仁子。道光三十年(1850),由贡生分发河南,以知县用。咸丰三年(1853),以守城出力,由巡抚陆应谷奏保,赏知县衔。四年,以直隶州知州在
吐谷浑妇女的发式。又称辫发。披发为辫,辫发不是一束,而有多束,上以金花为饰,缀以珠贝,以多为贵。可汗之恪尊(又作可敦、可贺敦等,可汗妻室之尊称)辫发于后,首戴金花冠。此种发式在今甘南、青海藏族、土族一
见“耶律弘基”(1308页)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
即“叶护可汗”(540页)。
即“恒滚河”(1723页)。
见“田五起义”(563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