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约青海十二事
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。雍正二年(1724),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,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。主要内容有6方面:一、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,并扰累番众。二、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、辉特等部。三、贸易互市定地限时。四、蒙古王公接捧谕旨,须行跪接礼。五、不准掠夺他人分地,不准劫夺过往商贾。六、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;察罕诺们汗庙内,不许妄自议事。与※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》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。
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。雍正二年(1724),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,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。主要内容有6方面:一、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,并扰累番众。二、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、辉特等部。三、贸易互市定地限时。四、蒙古王公接捧谕旨,须行跪接礼。五、不准掠夺他人分地,不准劫夺过往商贾。六、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;察罕诺们汗庙内,不许妄自议事。与※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》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。
唐代南诏职官称谓。为辅佐诏主执掌国事之重臣、王之下最高官阶。据《旧唐书。南蛮西南蛮传》,“凡置六人”;依《新唐书·南蛮传》,为3人,“官曰坦绰、曰布燮、曰久赞,谓之清平官,所以决国事轻重,犹唐宰相也。
见“释迦院碑”(2259页)。
见“帕拉哇”(1399页)。
建州女真诸部之一。又称完颜部、王家部。位于今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兴京老城镇东北,吉林省通化市西南王家大堡附近。辖地在佟家江及新开河、富尔等江流域,以农猎为生。明万历十六年(1588),被努尔哈赤收服。
见“阿的讷河卫”(1236页)。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正统(1436—1449)后设。《满洲源流考》改作呼勒河卫,并说清代有呼勒河在长白山西南,源出分水岭,入佟嘉江(今浑江)。
书名。又名《真理的献礼》。宣扬伊斯兰教义的长诗。玉格乃克盲诗人阿赫马德(又译阿合买提)居喀什噶尔(今新疆喀什市)时撰。连同题跋诗共500余行。12世纪末或13世纪初成书,并以此诗献给当时喀什噶尔异密(
见“哈斯木汗法典”(1644页)。
契丹语音译。本意为“孝”,亦引伸为“敦睦”。《辽史·国语解》作“得失得本”。契丹小字《仁圣大孝文皇帝哀册文》中“孝”,音近“赤寔得本”,可证“得失得本”误。石敬瑭为报答耶律德光援立之恩,遣刘
①(?—718)唐代契丹部落联盟首领。又作李失活。出自大贺氏族。为反唐首领李尽忠之从父弟。自神功元年(697)其堂兄尽忠反唐失败后,契丹即附突厥。后,他以突厥默啜政衰,于开元二年(714,一作三年)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