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傈僳语音译,意为“杀魂者”。旧时傈僳族巫师之一种。据说能看见鬼和捉鬼降妖,也能杀死别人的灵魂,附在其身上的神灵是专门摄杀别人灵魂的恶鬼,若它不杀魂,其自身便会感到不舒服或生病,因此,社会上对其既畏惧又
明清时壮族、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的田地名称之一。流行于桂西及黔西南罗甸、望谟、安龙、贞丰等地。由土官授与其境内土民耕作。耕者有使用权,无所有权,不得转让典卖。耕作期间,收获归耕者所有,不需缴纳公粮,但必
书名。朝鲜人撰。7卷。记事起清崇德二年(1637)二月,迄顺治元年(1644)八月。载朝鲜世子李被质于沈阳时所发生的各种事情。本书是《沈阳日记》、《沈阳状启》的简本,亦
见“塔思”(2156页)。
清满洲旗人妇女的服装。因脱胎于满族妇女的长袍,满族被称为旗人,故称。顺治初年开始流行于中原地区,辛亥革命后,汉族妇女也普遍穿着。初时袖口平而肥大,腰身宽大直统,下摆不开衩,长可掩足,身上绣以各种纹饰。
金将领。曷懒路禅岭人,后徙大名路。女真族。乌延(亦作兀颜)氏。太宗天会(1123—1135)中,随父达吉补隶元帅右监军麾下。后领父谋克,随军攻宋沧州,下青州,以十二谋克兵援青州戍将。败敌于恩州、临清县
契丹族风俗。妇女于立春之日作春书,以青缯为帜,刻龙、象、或蟾蜍以衔之,帜上书“宜春”。
土司名。位于贵州东北部。境内有汉、土家、苗等民族散居。唐属充州。宋属沅州。元置大万山苏葛办等处军民长官司,治所在今贵州万山县,属思州安抚司,明洪武五年(1372),改为大万山长官司,治所在万山县,属思
亦作贵家。南明桂王(永历帝)入缅所遗官族及随从之后裔,明亡后分散于滇西南及木邦一带,逐渐形成桂家集团,经百余年繁衍生息,至清乾隆时(1736—1795)势力强盛,在其首领宫里雁统领下,于木邦开办※波龙
哈尼语音译,意为“赶鬼出寨”。云南西双版纳哈尼族的一种万物有灵崇拜。举行仪式前数日,由村寨宗教头人“最玛”主持杀鸡献鬼,表示先给鬼打招呼。另献一只鸡脚,让他做拐杖,便于离开村寒。正式赶鬼时,先修理村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