抽分
金、元时赋敛形式之一。指对某些物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税。元代诸种物品抽分的比例各不相同:(1)牲畜。太宗元年(1229)规定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及百者,分别输牝马一、牸牛一、羒羊一。成宗大德八年(1304)改为及百至三十者,官取其一,不及数者免征。(2)市舶。世祖至元二十年(1283)定市舶抽分例,细货十取一,粗货十五取一。仁宗延祐元年(1314),改为细物十分抽二,粗物十五分抽二。(3)民营冶炼等。银十抽三,铁、矾、磁窑、石灰等十抽二,葡萄酒三十取一。各个时期抽分比例有所改动。
金、元时赋敛形式之一。指对某些物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实物税。元代诸种物品抽分的比例各不相同:(1)牲畜。太宗元年(1229)规定蒙古牧民有马牛羊及百者,分别输牝马一、牸牛一、羒羊一。成宗大德八年(1304)改为及百至三十者,官取其一,不及数者免征。(2)市舶。世祖至元二十年(1283)定市舶抽分例,细货十取一,粗货十五取一。仁宗延祐元年(1314),改为细物十分抽二,粗物十五分抽二。(3)民营冶炼等。银十抽三,铁、矾、磁窑、石灰等十抽二,葡萄酒三十取一。各个时期抽分比例有所改动。
见“郭不离”(1903页)。
碑铭。乾隆十四年(1749)清高宗弘历撰文。碑文主要记述大金川土司莎罗奔袭土司职,雍正元年(1723),因军功授金川安抚司;十二年(1747),侵扰邻近诸土司,抗拒清军;十四年(1749),为清将岳钟
根据语言发生学分类法划分的语系之一。最早是德国传教士和人类学家施密特(W·Schmidt)于1906年提出来的。使用这个语系语言的民族,分布在印度、尼科巴尔群岛(印属)、缅甸、马来西亚、泰国、柬埔寨、
即“旧察津毕其格” (524页)。
书名。清廷镇压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文书汇编。420卷。清奕訢(1833—1898,爱新觉罗氏,字静轩,道光帝侄,满族)领衔总裁,朱学勤(字修伯,浙江仁和,今杭州人,汉族)等总纂。据地方官员奏报及清廷谕旨
见“和卜罗卫”(1448页)。
见“昆憨”(1409页)。
彝语音译。亦作玛堵、麻都。意为祖灵。解放前川、滇、黔的彝族,在老人死后立即用竖长横短的两根木条扎成一架,长者为人体,短者为人臂,顶端粘羊毛为头发,下部披细草作衣裳,表示祖先灵魂藏其中。招魂之后供于居室
书名。全称《大昭寺志水晶鉴》。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(1617—1682年)撰。成书于1645年。全书21页,收在《五世达赖全集》。另有单行本传世。主要记载吐蕃松赞干布时建大昭寺始末。该书对唐以来藏族历
书名。一作《云阳李先生文集》。元李祁撰。10卷,附录1卷。祁,茶陵(今属湖南)人,字一初,别号希蘧。元统元年(1333)进士,为左榜第二(元制汉人南人应试者列左榜,位在右榜即蒙古、色目人所列榜之次)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