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宁王
见“阿鲁台”(1217页)。
见“阿鲁台”(1217页)。
1505—1566即三世班禅。藏传佛教格鲁派(黄教)名僧。藏族。生于后藏恩萨(今日喀则境内)。索南多吉之子。自幼崇敬释迦宗喀巴,8岁便自披白绸单,挂项珠,独自跌坐月下。明正德十年(1515),从大德札
官名。战国时称主客,秦及汉初称典客,为九卿之一。主司外宾及少数民族事务。汉景帝时改称大行令。武帝以后称大鸿胪。其属官有行人、译官等。隋唐时设有典客署,属鸿胪寺。
傈僳语音译,意为“放工”。云南省怒江傈僳族地区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一种实物雇工形式。由早期原始互助协作的换工(※瓦纠)转化而来。每当农忙季节,头人、富裕户就以粮食、盐、肉、麻布等实物换取贫困户的劳动力进
我国布依族使用的拼音文字。布依族历史上没有文字,通用汉文。1956年设计了拉丁字母为基础的《布依文方案》(草案),1981年,依据布依语特点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。修改后的文字方案全部采用拉丁字母。现在正
书名。全称《世间怙主法王宗喀巴广传》。楚杰王却吉受西藏工布泰钦林寺学者之鼓励而撰。成书于1843—1845年。原书为拉萨木版。详载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创始人宗喀巴洛桑扎巴的一生(1357—1419)。有
解放前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城镇手工业行业宗教首领。负责于集会上带领同行手工业者祈祷,并在一年一度的盛大集会上给大家解读《行书》。因《行书》中部分是用阿拉伯文写的,除宗教职业者外,少有人认识。
僜语音译。旧时西藏察隅地区僜人社会习惯法之一,即神判(亦称神断)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,凡因偷盗及私通等事引起纠纷,双方各执一端,事理难明,经调解无效时,即由巫师主持通过神判辨明真伪是非,进行最后裁决。
土司名。明洪武五年(1372)置。隶四川播州宣慰使司。治所在今贵州瓮安县东北。宣德七年(1432),所属谷撒等41寨少数民族举众反明,为总兵陈怀征服。景泰三年(1452),臻、剖、五坌等地苗民与草塘、
?—1854清宗室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安亲王奕绍之子。初封二等辅国将军,进封辅国公,授御前大臣、工部尚书、步军统领。道光十六年(1836),袭父安亲王爵。道光末受顾命,文宗奕即位,益用
见“楛矢石砮”(2164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