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六字典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风宪总例

风宪总例

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。正统四年(公元1439年)制定,据《明会典》卷二○九所载,其内容如下:一、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、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,不许挟私沮坏,违者杖八十。若有干碍合问人数,敢无故占恡不发者,与犯人同罪。二、凡都察院及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吏人等,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,违者比常人加三等,有赃者,从重论。三、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,从都察院磨勘。按察分司行过文卷,听总司磨勘。如有迟错,即便举正,中间果有枉问事理,应请旨者,具实奏闻。四、凡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巡历去处,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,都察院、按察总司随即改正。当该吏典,罪之如律,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,具奏得旨,方许取问。五、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,或出首赃私等事,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,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,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, 追问明白, 依律施行。其应请旨者, 奏闻拿问。六、凡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,巡历去处,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、廉能昭著,随即举闻。若奸贫废事,蠹政害民者, 即便拿问。其应请旨者, 具实奏闻。若知善不举,见恶不拿,杖一百,发烟瘴地面安置,有赃从重论。七、凡国家政令得失,军民利病,一切兴利除害等事,并听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各陈所见,直言无隐。若建言创行事理,必须公同评议,互相可否,务在得宜,方许实封陈奏。八、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,果有冤枉者,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;监察御史枉问,许赴通政司递状,送都察院伸理;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,许击登闻鼓陈诉。九、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,须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;不许用曾犯奸贪罪名之人。十、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,具奏札付京府。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札,行移附郭府分。监察御史、按察分司巡历去处,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,行移所在有司,并支给官钞,收买应用,具实销算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奉徽库

    官库名。元置,属徽政院。秩从五品,掌内府供给。设提点,大使各二人,副使四人,库子六人。至治三年(公元1323年)罢,并入文成等库。

  • 中监女史

    宫官名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。紫极、光兴二房俱设。四品。

  • 福建都督府

    辛亥革命时福建起义武装的军政机关。根据起义后制定的福建《都督府大纲》的规定,都督府以都督为首长,都督府置政务院、参谋部、司令部,属官有参议官、秘书官、参事官等。政务院由临时总长一人、副长二人和各部部长

  • 良酝署令丞

    官名。隋改北齐清漳署为良酝署,属光禄寺,有令及丞,所属有掌酝五十人。唐沿置,令丞掌管供酒,所属有府三人,史六人,监事二人,掌酝二十人,酒匠十三人,奉觯一百二十人,掌固四人。宋光禄寺有内酒坊与法酒库使,

  • 判礼仪院

    官名。宋置,见“礼仪院”。

  • 汉人枢密院

    辽朝官署名。即“南枢密院”。

  • 徽号

    君主时代,在帝后尊号之上再加褒美之称,谓之上徽号,如宋太祖徽号为“启运立极英武睿文神德圣功至明大孝”,清同治帝的生母那拉后的徽号为“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”。参见“尊号”。

  • 通进司

    见“通进银台司”。官署名。宋置,属给事中,掌受三省、枢密院、六曹、寺监百司奏牍,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,具事目进呈,而颁布于中外。见《宋史·职官一·通进司》。

  • 僧判

    官名。元朝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。设于各路僧录司,位僧录之下。掌理僧尼词讼。武宗至大四年(1311)二月,仁宗登极,下令废。僧官名。元置,见“路僧录”。

  • 梁州水次仓丞

    官名。北齐置。参见“梁州水次仓令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