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员任职的保障措施。依照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九日公布的《文官保障法草案》的规定,除特任官、公使、秘书以外,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、惩戒法的处分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免职:一、因身体
官名。唐朝北衙禁军左神策军统兵官,德宗贞元二年(786)改神策左厢为左神策军而置,二员,从三品,三年加置二员。辽朝亦置,为加官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夏官府驾部中大夫属官,员一人,佐驾部中大夫、小驾部下大夫掌本司事务。北周武帝建德二年(573),省六府诸司中大夫,以下大夫为长官,遂成为驾部次官。宣帝即位
官名。北魏置。掌宗庙的看守和日常清扫。参预考定朝仪典章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定为四品上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末载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八品下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未见。
海关征税部外班洋员,属验查官,分超等验估与验估二级。见“征税部”。
郡纲纪吏。隋炀帝时置,见郡“西曹掾”。
官名。明清宝泉局之职官。明朝于各布政司宝泉局设,一人,从九品。掌各地铸造货币事。清朝于户部宝泉局设,一人,由满员充任。掌理库藏。官名,清朝置。宝泉局是清朝的铸钱官署,掌铸铜钱。户部掌铸钱的官称“鼓铸”
文书名。下行文。宋朝有札子作为下行文,元、明仿宋制,改称札付。清朝沿用,但与札区别使用。中央六部及地方巡抚、提督等衙门向非所属的下级衙门行文时用札付,余用札。如巡抚行文副将、参将、游击、都司,提督行文
官名,汉置,为郡佐吏,为掾之副,多以晓法律的人担任,助掾掌罪法审判等事。《后汉书·应奉传》:“为郡决曹史,行部四十二县,录囚徒数百千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