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河府州县官
明制以沿河府、州、县官兼管河务。据《明会典》记载,有管河知州、管河知县、管河同知、管河通判、管河县丞、管河主薄、管河吏目、管河典史等名目,由管河道管辖。
明制以沿河府、州、县官兼管河务。据《明会典》记载,有管河知州、管河知县、管河同知、管河通判、管河县丞、管河主薄、管河吏目、管河典史等名目,由管河道管辖。
官名,汉置,俸比二千石,位次将军,掌全郡兵马及治安稽查。右辅都尉即右扶风都尉,也就是三辅都尉之一。景帝中元二年改郡尉为都尉,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。东汉因三辅有陵园,乃复置右扶风都尉(见《汉书·百官公
官名。明置,掌治理河道。初称总理河漕,后改称总督河道。见《明史·职官二》。
官名。十六国前燕置。《晋书·艺术传》:“ (慕容) 儁闻冉闵乱,将图中原,访之于 (黄)泓,泓劝行,儁从之。及僭号,署 (泓) 为进谋将军、太史令、关内侯”。
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。掌管双月官员注册,进士、举人截取,拣选举人以及恩贡、拔贡、副贡、岁贡、优贡诸贡生任官或就教职,考取御史、誉录,考补中书,并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册、验看、分发、引见等事。设
官署名。清朝户部所属办事机构之一。设满、汉司员各六人,由尚书在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内派委,二年一更代。掌理“常例”捐纳及“特开事例”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改为暂设核捐处。清代户部内部机构
官名。北魏置。管理西道铸冶事务。源贺长子源延曾赐此官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见“司勋司”。
官名。宋徽宗政和六年(1116),改通仕郎置,为选人阶官,从八品。文散官名。宋政和六年(公元1116年)改通仕郎为从政郎, 秩从八品。参见“通仕郎。”
宋朝都督全称。参见“都督”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。即指定地区居住,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。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