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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编查会

法典编纂机关。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,依照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二月一日公布的《法律编查会规则》规定,设会长一人,由司法总长兼任;副会长二人,由会长聘任;编查员若干人,由会长聘任;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,事务员,至多六人,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;顾问若干人。民国七年(公元1918年)改为“修订法律馆”,参见该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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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除补

    北洋政府军官、军佐任用方式之一。凡陆军军官、军佐学校(留学外国同)毕业生见习期满,成绩合格者,按兵科授予少尉(或同等官)称为除补。

  • 清商令丞

    官名。魏晋为光禄勋属官,掌音乐之事。后代多为太乐令兼领,隶于太常。

  • 左西掾

    官名。司徒府左西曹长官。参见“司徒左西掾”。官名。见“公府西曹”。

  • 东京统军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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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盐课提举司副提举

    官名。明朝盐课提举司之副长官。佐提举掌司事。每司所设无定员,从七品。

  • 掾官

    见“曹官”。任知府。参见“吏”。官类名。宋置,见“曹官”。

  • 内承奉

    官名。即内侍省内常侍,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内侍省为长秋监,改内常侍为内承奉。唐高祖武德四年(621)复长秋监为内侍监,内承奉亦复名内常侍。官名。隋置,属长秋监,见该条。

  • 选补使

    使职名。唐高宗上元二年(675)以岭南五管、黔中都督府选任土人,官非其才,乃遣郎官、御史为选补使,亦称南选使,前往简补广、交、黔等州官吏。其后,江南、淮南、福建因水旱,皆遣选补使即选地方官吏,废置不常

  • 国民会议事务局

    内务部直辖机构。见“筹备立法院事务局”。

  • 监战

    官名。掌监督军事将帅。辽朝设于行军都统所。金太宗时,临战设监战官随军。金迁都汴京(今河南开封)后,差奉御官在军中监督,牵制将帅之指挥,称监战。蒙古在降附汉军中设监战,后改达鲁花赤。之世祖中统三年(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