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政部侍郎
官名。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,改巡警部侍郎设。正二品,左、右各一人。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。宣统三年(1911),改副大臣。
官名。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,改巡警部侍郎设。正二品,左、右各一人。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。宣统三年(1911),改副大臣。
即“修订法律馆”。
即朝廷发给官员作为俸饷之银两, 如清朝亲王年俸银一万两,世子年俸银六千两。
官名,汉置,掌教弩射。五营,指长水、步兵、射声、屯骑、越骑五营,其营长官称校尉。弩师,教官,掌教射技。《后汉书·孝顺帝纪》:“调(选)五营弩师,郡举五人,令教习战射。”
官署名。元元统二年(公元1334年)十月依屯田万户府之例置于海南(今海南省),以控制海南地区少数民族。设万户三人,秩正三品。所辖有千户所十三。
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五代与宋设置,属贤良忠直类,本为汉代察举科目之一。唐于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诏举, 姜公辅等四人及第;贞元元年(公元785年)诏举,韦执谊等十四人及第; 贞元四年(公元788年)诏举
官名。元置,为太史院的副长官,秩正三品,员额二人。
官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。南大王院官员,在知南院大王事下。
官名。清朝八旗步军营所属掌管京师城门之长官。康熙十三年(1674)设。初名“城门尉”,后改称“城门领”。从四品。掌理门禁事务。额设满洲十八人,守内九门,每门二人; 汉军七人,守外七门,每门一人。所领守
清制,凡以“札”委任官员称札委。
官名。明朝工部所属营缮所置,二人,正八品,为所正之贰,以诸匠之精艺者为之。南京工部营缮所置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