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
封 爵 | 王——公——侯——伯——子——男。 |
勋 官 | 文勋十阶:左右桂国(正一品)——柱国(从一品)——正治上卿(正二 品)——正治卿(从二品)——资治尹(正三品)——资治少尹(从三 品)——赞治尹(正四品)——赞治少尹(从四品)——修正庶尹(正五 品)——协正庶尹(从五品)。 武勋十二阶:左右柱国(正一品)——柱国(从一品)——上护军(正二 品)——护军(从二品)——上轻车都尉(正三品)——轻车都尉(从 三品)——上骑都尉(正四品)——骑都尉(从四品)——骁骑尉(正五 品)——飞骑尉(从五品)——云骑尉(正六品)——武骑尉(从六品)。 |
外命妇 | 明代外命妇封号,除王妃、公主之外,有:国夫人,侯夫人,伯夫人,一品 夫人,夫人,淑人,恭人,宜人,安人,孺人。因其子孙封者,加“太”字,夫在 则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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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学助教中士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春官府属官,佐小学博士上士掌教授小学生经义。正二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 (581) 罢。官名。见“小学博士上士”。
主记主簿
官名,东汉置,为郡太守属吏,掌簿录书记。《三国志·蜀书·刘巴传》注引《零陵先贤传》:“年十八,郡属户曹史主记主簿。”
行事
南北朝官职制度。亦称行某州或某府事,还有行某戍或某州军事等。指以他官代行某官职权。南朝多以较低官阶代行较高官职,如以长史、司马、太守代行刺史职权等。由于当时多以年幼皇子为将军、刺史出镇诸州,以其长史为
调职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。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(或其他职),并得同时减俸;非经两年,不得进叙。
副佐
即副职,正官的佐属,犹今之“第二把”,掌佐正职官员行职事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明帝纪》:“进同谋略,退为副佐。”
职金中士、下士
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之属有职金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掌理有关金、玉、锡、石、丹砂、空青的戒令。北周依《周礼》之制置职金中士、正二命;职金下士,正一命。隶属于秋官府掌朝下大夫。
卫大将军
官名。十六国后燕置,为高级武职,地位在卫将军上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一品下,位在仪同三司下。太和二十三年改为二品,位在太子太师上。北齐沿置,仍为二品,在太子太师上,但已不统兵,为安排有军
公大夫
爵名。战国魏、秦皆置,秦为二十等爵第七级,也称七大夫。秦及西汉初以此为高爵起点,汉高祖时公大夫以上皆令食邑,可与县令、丞分庭抗礼。文帝以后,第九级五大夫以上始得免一人徭役。爵名,战国时秦、魏都有此爵。
录
即总领之意。东汉以后或用作“录尚书事”的省称。“录”的意思是“总领”,如“录尚书事”,意即“总领尚书事。”“录”始于东汉,但仅限于“录尚书事”,未见“录”其他事。《后汉书·章帝纪》:“行太尉事节乡侯憙
泉部局丞
官名。北齐置。参见“泉部局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