拜察脉拖拉哈番
即“拜察默拖喇哈番”。
即“拜察默拖喇哈番”。
官名。即“陕西清吏司郎中”。
官名。清至民国时期蒙古每旗设置,协助管旗章京、副章京管理民事,依旗之大小无固定员额,一般以五至六佐领以上设一人,由台吉中选补;如不得适当之人,则由佐领中选任之。
满语官名。意为“宰相”、“中堂”、“大学士”。
北洋政治时期违反《临时约法》的非法议会之一。成立于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六月二十日,是根据约法会议制定的《参政院组织法》而产生的。参政院的性质,依《新约法》的规定是:“应大总统之咨询,审议重要政务
官署名。元世祖至元十四年(1277)置,置司于中兴路(治今湖北江陵),监治中兴、峡州、蕲州、黄州、襄阳等本道诸路,并兼劝农事,隶御史台。又称荆南按察司。设使、副使等官员。至元二十八年改名山南江北道肃政
见“统制官”。
官名。汉朝县府属吏。晋朝沿置,员四人。官名,为州县佐吏,掌参与谋划,任位特殊。《后汉书·何进传》:“使洛阳方略武吏司察宦者。”晋沿置,员四人。
清朝地方士绅对州县官之尊称。
官名。①兵部头司兵部司次官。隋文帝开皇六年(586) 始置一员,掌本曹籍帐,侍郎缺则代理曹事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 罢,后又置兵曹承务郎行其职。唐高祖武德三年(620) 复旧,置二员,一掌武官贡举及
官署名。简称江西司。①明清户部所属诸司之一。掌理江西省钱粮收支数目。明洪武二十九年 (1396),改江西部置。设郎中、员外郎、主事等官。分置民科、度支科、金科、仓科等四科治事。兼掌旗手、金吾前、金吾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