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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使

吏员名。元置,属中书省,员额五十人,掌传宣命令及给使差遣之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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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民国置,为县司法机关,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,受理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,设审判官,独立行使审判职务;设书记官,掌记录、编案、文牍、统计等事务。检察职务,由县长兼理。关于司法行政事务

  • 任子令

    汉朝关于选官的律令。其中规定,凡吏二千石以上任职满三年者,得任其同产(兄弟)若子一人为郎。任子一般为郎官或太子官属。哀帝时下诏废除,旋复。东汉因之,公卿、校尉、尚书均可任子弟为郎或舍人。桓、灵时,宦官

  • 忽鲁

    官名。金朝置,为统帅数部部民者,又译胡鲁。

  • 都讲

    主持学舍之人。《后汉书·侯霸传》: “师事九江太守房元,治《谷梁春秋》,为元都讲。”《魏书·祖莹传》: “时中书博士张天龙讲《尚书》,选为都讲。”主讲经书的人。《后汉书·杨震传》:“后有冠雀衔三鱣,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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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尚书右外兵郎

    参见“右外兵郎”。

  • 银章

    即以银铸成的印章。其文曰某官之章。汉朝亦称银印,魏晋以后仅印文为某官之印者称银印。参见“银章青绶”。

  • 制勘院

    官署名。宋朝临时审讯机构之一。神宗以后置,掌审问判决奉皇帝命令立案推断之事,结案后即罢。宋代临时审判机构之一。宋制,官吏犯法或处理特殊案件,皇帝可以随时指定法官组成临时的审判机构来处理,此种机构称为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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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四班,拟伏波将军等号,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班阶略提高,改拟光烈将军等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