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
惩戒机关名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十月设置,属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。掌理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交付的对少将以上军事长官的惩戒案件。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,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选任,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常务委员,负责召集开会。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,凡审议的惩戒案件须以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决定为准,如票数相等,由常务委员裁定。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内部设秘书处,并分第一、第二两科,以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惩戒机关名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十月设置,属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。掌理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交付的对少将以上军事长官的惩戒案件。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,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选任,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常务委员,负责召集开会。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,凡审议的惩戒案件须以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决定为准,如票数相等,由常务委员裁定。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内部设秘书处,并分第一、第二两科,以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即“拜他拉布勒哈番”。
汉代察举科目之一。两汉常有察举武猛、知兵法的科目,为后世武举的滥觞。《汉书·成帝纪》记元延元年(公元前12年)下诏说:“乃者日蚀星陨,北边二十二郡,举勇猛、知兵法各一人。”《汉书·哀帝纪》记建平四年(
宫官名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。紫极、光兴中监典四品,宣融便殿中监典五品。
官名。即劝农掾史。汉朝郡县所属职吏。据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,汉朝郡县各署掾史,县府五官为廷掾,监乡五部,春夏为劝农掾,秋冬为制度掾。官名,即廷掾,汉置,为县令的佐吏,掌劝农民种地养蚕,督课农事。《后汉书
官署名。又称封驳案。北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 改制,改门下封驳司置,隶门下外省(后改门下后省) ,以给事中为长官,掌录封驳文书及门下省人吏试补之事。南宋隶中书门下后省。
军营官署名。明永乐二十二年(1424)于京营五军营、神机营下分置。各设管哨官,称坐营。以勋臣充任,掌管左、右两哨军马,平日驻训,战时从征。
“下”是“铃下”的异写。为汉朝官府中的小吏,为门下之职,掌随从、护卫威仪等事。参看“铃下”条。
官名。清朝乐部和声署之副长官。佐署正掌署事。乾隆七年(1742)设,满、汉各一人,以礼部、内务府司官选充。并以侍从、待诏为加衔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春官之属有龟人中士二人,菙氏下士二人,占人下士八人。龟人掌取龟、藏龟、治龟以俟卜;菙氏掌供荆本以灼龟;占人掌视著龟的兆卦而言其吉凶。北周总此数职置龟占中士,正二命,龟占下士,正一命。属春
官名。将军名号。南朝梁置,为五德将军之一,武帝天监七年(508) 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五班。陈置为五武将军之一,拟四品,比秩中二千石。北魏亦置,但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 职员令及太和二十三年职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