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障
官员任职的保障措施。依照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九日公布的《文官保障法草案》的规定,除特任官、公使、秘书以外,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、惩戒法的处分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免职:一、因身体残废、精神衰弱,或年老不能胜任;二、自请免官。因第一项原因免职者,简任官与荐任官须交付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,委任官须交付普通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,按文官惩戒法关于惩戒程序的规定给予审查决定。
官员任职的保障措施。依照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九日公布的《文官保障法草案》的规定,除特任官、公使、秘书以外,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、惩戒法的处分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免职:一、因身体残废、精神衰弱,或年老不能胜任;二、自请免官。因第一项原因免职者,简任官与荐任官须交付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,委任官须交付普通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,按文官惩戒法关于惩戒程序的规定给予审查决定。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掌地方监察。设于世祖至元十五年(1278),置司哈剌火州(今新疆吐鲁番)。十九年,改升为河西行御史台。
官名合称,即丞和掾。丞指郡丞,为郡的副长官,佐郡守治郡;掾指诸曹长官,各掌其曹事。《汉书·韩延寿传》:“入守左冯翊,满岁,称职为真。岁余,不肯出行县,丞掾数白:宜循行郡中,览观民俗,考长吏治迹。”
官名。清朝蒙古各盟长官。清朝于内、外蒙古及青海蒙古各部实行“盟旗制”,由若干个旗组成一盟,每盟设一人,由理藩院于本盟各旗之札萨克及闲散王公等贵族内拣选请旨简充。掌理一盟之政事,督同札萨克办理旗下之大事
官署名。唐高祖武德五年(622)改右宫门将置,设率一员、副率二员,掌东宫诸门禁卫,置长史及录事、兵、胄曹参军事,又有监门直长等属官。高宗龙朔二年(662) 改名右崇掖卫,咸亨元年(670)复旧; 武则
流外官名。宋初置于三省与枢密院,掌承发诸房文字。金代在尚书省左右司亦有设置。
使职名。即“删定格式使”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《魏书·刘文晔传》:“拜协律中郎。”职掌同协律郎,位在其上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四品下。官名。北魏置协律郎(从五品上),又置协律中郎(从四品下)。皆掌校正乐律。见《通典·职官
官名。清朝八旗护军营之职官。次于副护军参领。给五品顶戴,由护军校内选委,为护军参领之助手。
官名。隋朝太仆寺牛羊署长官,置一员,从八品上; 炀帝大业三年 (607) 罢。
官名。三国魏、西晋、北魏与主客郎互称,为尚书省南主客曹长官。参见“南主客郎”。官名,三国魏置,为尚书省南主客曹长官,掌外国夷狄事。西晋、北魏沿置,与主客郎并称。参看“南主客郎”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