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职警察队
执行专门职务的警察组织。北洋政府时期的专职警察队有保安、侦缉、消防、交通、巡逻等警察队。隶属于京师警察厅。这些警察队一般实行三级队制,即大队、分队与小队,人数众多,仅保安、侦缉、消防三队,就拥有巡官长警二千多人。国民党政府时期有保安、消防、交通、侦探和水上等警察队,隶属于首都警察厅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以前还编有由水枪队、骑巡队和车巡队组成的特务警察大队,以执行特种任务。
执行专门职务的警察组织。北洋政府时期的专职警察队有保安、侦缉、消防、交通、巡逻等警察队。隶属于京师警察厅。这些警察队一般实行三级队制,即大队、分队与小队,人数众多,仅保安、侦缉、消防三队,就拥有巡官长警二千多人。国民党政府时期有保安、消防、交通、侦探和水上等警察队,隶属于首都警察厅。民国二十六年(公元1937年)以前还编有由水枪队、骑巡队和车巡队组成的特务警察大队,以执行特种任务。
小冢宰上大夫的省称。官名。北周置,为上大夫。《资治通鉴》陈宣帝太建十二年:“昉又求小冢宰。”注:“后周置小冢宰,上大夫也,六命。”
①周朝称附属于诸侯大国的小国。《礼记·王制》:“附于诸侯曰附庸。”《孟子·万章下》: “不能五十里,不达于天子,附于诸侯,曰附庸。”②西周、春秋时分封的小国国君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: “(孝王曰) ‘朕
官名。金建国前设有此官,相当汉族官制中的“冢宰”、“宰相”,金太祖即位前任此官。“都”是“高”的意思,“勃极烈”是“管理众人”的意思。“都勃极烈”是女真语的音译。
官名。元朝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,即总摄司之长官。详见“总摄司”。僧官名。元代路以上主管佛教事务的衙门有总摄司,以总摄为主官。
县的等级之一。北魏始置,相当于汉魏南朝的次县,次于大县,高于小县。北齐中县,地位在上、下县之间。隋唐沿北齐之制,唐制以三千户以上为中县,离京五百里内及缘边之地二千户以上即为中县。宋制以千户以上为中县;
铁道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铁道部为规划国道之建设,设国道设计委员会办理之。依照民国十八年(公元1929年)一月七日公布的《国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》规定,委员会以铁道部委员三人,各省建设厅荐请铁道部委派
官名。明朝永乐(1403—1424)时迁都北京,于南京官置,一人,从七品,仍掌司言责,纠劾百官,稽察南京吏部之事。
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代设置,属不遇类科目。景云二年(公元711年)诏举,李俊之及第。
西汉时匈奴王名。《汉书·卫青霍去病传》:“执浑邪王子及相国、都尉。”
① 秩位名。新莽始建国元年(后9)改五百石为命士。② 官名。新莽时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管,每郡数人。东汉废。1、官秩名,指五百石俸的官。王莽拟古,改五百石俸曰命士。《汉书·王莽传》:“更名秩百石曰庶士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