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司河渠案
官署名。宋初置,领河渠之事。仁宗嘉祐三年(1058)废,其职归都水监。
官署名。宋初置,领河渠之事。仁宗嘉祐三年(1058)废,其职归都水监。
即“拜他拉布勒哈番”。
西周春秋时期士的入仕途径之一。在当时宗法、分封制度下,自公侯至于卿大夫,其身份、官守,都是父子世袭。作为支庶、余子的士人阶层,若欲出仕,其途径之一是向公室或卿大夫“委质”,即送上见面礼,表示愿意做他们
官名。见“显文阁”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员一人,以无职事朝官充任,无职掌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金部司复置郎中、员外郎,遂罢。
官名。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额设四人,简任。掌起草与审议各类法律法令。
官名。金朝置。都水监属官。设于南京延津渡,管理、检查桥、船、渡口事务。有南京延津渡河桥管勾、同管勾之名目。官名。金置,属都水监。掌桥船渡口,讥察过往行旅、收支本桥诸物等事。其中讥察之事属南京留守司管辖
官署名。清朝盛京刑部所属四司之一。康熙元年 (1662) 设。与肃纪左司掌十五城狱讼及旗、民交涉案件。设郎中一人,员外郎二人,主事一人,均以满员充任。光绪三十一年 (1905) 裁。
官名。南朝置,属尚书省。《梁书·贺琛传》: “稍迁中卫参军事、尚书通事舍人。”
官名。十六国前秦苻坚置。苻坚伐东晋前,召良家子年二十以下,武艺骁勇者出征,至者三万余骑。任命秦州主簿赵盛之为建威将军、少年都统,为其统帅。参见《晋书·苻坚载记下》。
满语,差事之意。清制,各部郎中以下官,凡实际负责掌印、主稿等事者,皆称乌布。官名。清置,位在各部郎中以下,负责掌印、主稿等事。乌布是满语,意为差事。